東海問題是我國當前海洋維權的重點之一。中日兩國對東海油氣開發爭論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日方提出的“中間線”和“吸管效應”;二是對于我國“春曉”油氣田,中方提出的“合作開發”與日方提出的“共同開發”的理論認識分歧。對此,筆者試作如下分析。
一、“中間線”“吸管效應”說不成立
中日雙方在東海海域尚未劃界,當然不存在所謂的“既定”邊界線。“中間線”只是日本的單方面主張,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而日方提出的所謂“吸管效應”,及其制造的“中國向東海擴張”的輿論,缺乏國際法法理依據。首先,中國不承認日本單方面劃定的所謂“中間線”。事實上,中方的油氣開采也沒有越過所謂的“中間線”;其次,有關專家研究證明,兩個石油礦區相距100米之外,不可能發生所謂的“吸管效應”,而我國在東海的石油平臺距離日方所謂“中間線”最近的距離為5。18公里,所謂“吸管效應”的說法不能成立。
二、“合作開發”并非“共同開發”
“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和共同開發有著本質區別。在2008年中日雙方達成的共識中提到,“春曉”油氣田的開發必須依照中國法律進行合作,這標志著“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于中國。
共同開發是指擱置主權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海域進行共同開發,在共同開發的區塊內,不是依照中國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據兩國政府商定的辦法和原則來進行開發。而日方不斷拋出“春曉”油氣田中日“共同開發”的概念混淆國際視聽,其目的在于為爭奪我國東海油氣資源作鋪墊。
三、深入法理研究應對日方侵權
日本單方面劃定所謂“中間線”顯然違背海洋劃界的“公平原則”,不符合現在國際上通行的“海岸線長度與海域成比例原則”。同時,日本所謂的“中間線”將釣魚島完全包括在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之內,使該“中間線”在釣魚島西北方,向中國一側推進了數十海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規定:“群島國不應采用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日本以其基線劃出的專屬經濟區割斷了中國釣魚島的領海與中國的專屬經濟區的聯系,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日本的做法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規定相抵觸。日本的大陸架劃分法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背道而馳,琉球群島以西不遠處就是沖繩海槽,何來大陸架之有,不過是“島架”而已。中日兩國并非“共架”,也就不存在大陸架劃分的爭議。
針對日方的侵權行為,我國應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我方權利。應抓緊修訂和出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及其相關條例。
一、“中間線”“吸管效應”說不成立
中日雙方在東海海域尚未劃界,當然不存在所謂的“既定”邊界線。“中間線”只是日本的單方面主張,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而日方提出的所謂“吸管效應”,及其制造的“中國向東海擴張”的輿論,缺乏國際法法理依據。首先,中國不承認日本單方面劃定的所謂“中間線”。事實上,中方的油氣開采也沒有越過所謂的“中間線”;其次,有關專家研究證明,兩個石油礦區相距100米之外,不可能發生所謂的“吸管效應”,而我國在東海的石油平臺距離日方所謂“中間線”最近的距離為5。18公里,所謂“吸管效應”的說法不能成立。
二、“合作開發”并非“共同開發”
“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和共同開發有著本質區別。在2008年中日雙方達成的共識中提到,“春曉”油氣田的開發必須依照中國法律進行合作,這標志著“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于中國。
共同開發是指擱置主權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海域進行共同開發,在共同開發的區塊內,不是依照中國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據兩國政府商定的辦法和原則來進行開發。而日方不斷拋出“春曉”油氣田中日“共同開發”的概念混淆國際視聽,其目的在于為爭奪我國東海油氣資源作鋪墊。
三、深入法理研究應對日方侵權
日本單方面劃定所謂“中間線”顯然違背海洋劃界的“公平原則”,不符合現在國際上通行的“海岸線長度與海域成比例原則”。同時,日本所謂的“中間線”將釣魚島完全包括在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之內,使該“中間線”在釣魚島西北方,向中國一側推進了數十海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七條規定:“群島國不應采用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日本以其基線劃出的專屬經濟區割斷了中國釣魚島的領海與中國的專屬經濟區的聯系,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日本的做法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規定相抵觸。日本的大陸架劃分法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背道而馳,琉球群島以西不遠處就是沖繩海槽,何來大陸架之有,不過是“島架”而已。中日兩國并非“共架”,也就不存在大陸架劃分的爭議。
針對日方的侵權行為,我國應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我方權利。應抓緊修訂和出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及其相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