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印發了《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監審辦法》2024年12月9日印發,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貴州省定價成本監審目錄(2020年版)》規定,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定價權限分級管理,遵循“誰定價誰監審”原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貴陽市轄區及與之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的配氣成本監審,不同縣共用同一配氣管網供氣的配氣成本由市級監審;縣轄區內獨立配氣管網供氣的配氣成本由縣級監審。2018年我省出臺了《貴州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試行期間國家修訂了管道燃氣成本監審折舊年限并提出一系列新的工作要求,且該《試行辦法》試行期已滿,為適應國家新要求,加強對基層價格主管部門有序開展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的業務指導,推進城鎮管道燃氣行業高質量發展,需出臺新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監審辦法》共分5章25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是文件起草政策依據、適用范圍、監審對象定義、成本監審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等。第二章“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明確計入城鎮管道燃氣定價成本項目主要由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三部分構成,明確了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項目等。第三章“定價成本核定”。細化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中直接配氣成本的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安全生產費等成本費用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納入定價成本相關稅金的審核標準,對核定的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單位成本和核定年配送氣量、管網負荷率計算公式予以明確。第四章“經營者責任”。明確了燃氣企業應單獨核算配氣業務成本和收入,在成本監審過程中應及時提供監審所需資料和未履行提供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資料應承擔的責任。第五章“附則”。主要是《監審辦法》解釋單位和施行時間,同時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進行了明確。
《監審辦法》最主要的是結合了我省實際,更好適應經濟形勢及城鎮管道燃氣行業高質量發展,主要表現在:
調整了成本構成項目。明確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構成。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費、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含在運行維護費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細化其他相關費用內容。
擴大了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范圍。增加了特許經營權費用、各類廣告費、公益宣傳費用、關聯方交易超過市場公允價值部分的成本不得進入定價成本。
定價成本核定取值范圍有較大改變。明確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費、安全生產費、配送氣量等的核定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數,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
新增部分內容。新增了不得計入固定資產折舊費定價成本的情形;新增了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方式;新增了對年配送氣量核定的原則;新增了經營者責任,對經營者在成本監審過程中提供的資料提出了具體要求。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分類更細,折舊年限更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