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指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國石油天然氣規劃,發揮規劃對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石油天然氣規劃或在能源規劃中明確石油天然氣規劃內容。
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管理辦法》強調,承擔石油天然氣干線管道建設主體責任的企業,應當落實國家能源規劃、石油天然氣規劃等相關規劃,加快國家規劃內的油氣干線管道投資建設。允許各類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股油氣管道項目。允許各類經營主體按照政府統一規劃,遵循企業決策、因地制宜、經濟合理、有序發展的原則,投資建設非干線管道等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油氣儲備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
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方面,《管理辦法》提出,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進出口、生產銷售等競爭性業務的企業及其關聯實控企業,不得從事石油天然氣干線管道投資與運營業務(項目參股及施工作業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推進所轄行政區域省級管網運輸與銷售業務分開。將積極引導和推進省級管網以市場化方式融入國家管網。支持和鼓勵各類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基于自愿和市場化原則,開展管網聯合運營及調度合作,壓縮管輸層級,提高運營效率。
《管理辦法》明確,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集約布局、多元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天然氣儲備體系,以地下儲氣庫為主,沿海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儲罐為輔,重點消費區內陸小型液化天然氣儲罐等為補充,加快天然氣儲備設施建設。供氣企業應形成不低于其年供氣量5%的儲氣能力,承擔石油天然氣干線管道建設主體責任的企業應形成不低于國內主要供氣企業合計年供氣量5%的儲氣能力。
《管理辦法》闡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有關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與運營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各類經營企業不得限制符合政府規劃的設施接入和使用,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前置條件或提出不合理要求。